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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等非企业法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非企业)注人登记证,到同级或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都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对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其在校生及毕业生在中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培训费。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在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按照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免除理论考核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进行。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职业(工种)技能标准以及职业技能考枝要求,将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归并为A,B,C三大类(附件二)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本办法公布的《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各等级统一按每人130元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单科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费按其对级别鉴定费标准减半收取.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10元试卷费。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省、设区市、县(区市)三级服务管理网络。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组织实施技能鉴定的考试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宣传费、场地租金,一般性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工具和仪器,利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设备折旧、证卡和题库建设(开发、使用、维护)、年检评估、鉴定测评(考评)、考务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的费用等。
各鉴定机构应从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6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7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对只开展技能考核鉴定的按以上标准每人扣减10元缴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八条 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规定执行:
(一)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费: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能力总结》和工作业绩进行考考核,综合评审时收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评审费按“谁评审,谁收取”原则,并只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其他初、中、高级工不得收取综合评审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包括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等管理人员资格培训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对本行业申报的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相应的鉴定指导中心,对初次申报培训考核认证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收取资格培训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下同),按规定接受定期继续教育的按每人次1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
(三)对因个人原因造成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需进行补证的,可收取10元补证工本费。
第九条除国家规定的一般工种外,国家行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持证上岗的行业特有工种,由该行业、部门组织,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的培训。考核两者合并,以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结合行业操作规范进行。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一次性培训,考核鉴定,实行“两考合一”,同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不得重复收费。“两考合一”收费办法由要求实行持证上岗的该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提出,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第十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几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与鉴定挂钩。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培训机构应本著学员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并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账册及其它有关资科,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其下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实施减免政策,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的负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省内过去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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