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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强化考核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各课程考试的管理工作,把学风、考风建设当作关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以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各专业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考试的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考查的科目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考试采用笔试。笔试以闭卷为主,也可采取开卷等方式。开卷考课程门数,应严格控制,须办学单位的负责人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条 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的改革探索,抽考课程积极推行“教考分离”。凡采用新的方式和方法考核,须办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七条 学员所修的课程,都必须通过考核,成绩在及格及其以上方可毕业。学生缺课超过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章 考试命题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命题是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办学单位的领导要认真组织教师做好命题工作,保证考试质量。
第九条 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的教材内容为范围,以自学指导书中指定的重点教学内容为主要内容,结合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命题难易要适度,层次要合理,不要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也不要随意提高或降低要求,不出偏题和怪题。夜大和函授班的命题可以结合成教学员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理解力较强的特点,根据教材中的原理,从联系实际出发,考虑出一些既能发挥其理论水平又能表现其运用能力的考题。
第十条 期末考试平均分(即平均难度)可控制在70—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10分左右,各课程命题时基本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20%,综合题目约占20%,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每套试卷的题型一般不能少于4种,主客观题各占50%左右,考试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三分之一内提前交卷,或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不能答题完毕的,均视为试卷命题不合格,命题人和审核人承担命题失误责任。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结业考试至少必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两套试卷,并注明A卷或B卷,A、B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命题教师在提交试卷时,须同时交每套试卷的标准答卷和评分标准,试卷及标准答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备案,学生试卷由办学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抽考命题工作需提前一个月完成,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对经审核通过的A、B卷进行重新组卷,其中抽考卷70%的考点出自A、B卷,30%的考点由组卷老师重新出题,并统一印制,制卷要求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
第三章 课程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的时段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具体的考试形式,由办学单位在排课之初确定,并向学生告知。课程考试排定之后,任课教师不要随意更改考试形式。
第二十条 办学单位要合理安排好课程考试考场,坚持实行一人一桌或间隔一人以上的考试座位安排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并不得随意挪动座位。考场内不准吸烟,开考后必须关闭手机和呼机,保持考场安静。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及办学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各考场巡视、检查,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对考试的组织、管理、监考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人员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考场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学生无故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继续考试。
第四章 阅卷、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加以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提问、测验、课堂纪律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卷面成绩低于35分的,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直接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7天内完成阅卷与评分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签名确认后连同试卷一起送交各办学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成绩上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学生成绩。若确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动成绩时,应说明原因并由任课教师在更改处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由班主任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打印一份盖章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一周出具相关证明(如单位出差证明、医院证明等),经办学单位领导同意并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参加缓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试的监考按《武夷学院成人教育考场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武夷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中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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