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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函授学习的本科毕业生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培养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四、参加三门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四门的;
四、获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未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
五、在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出现本章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况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学单位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查,符合条件者,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科技发明奖,或者获得国家专利权的;
二、因见义勇为受到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三、参加“专升本”学习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与所学学科相关学术论文的;
四、近三年内荣获县级及以上或级别相当单位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的。
五、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三章课程考核
第六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考核课程共三门: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学士学位考核课程参照各专业的培养计划予以确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命题与考试。
第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课程免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大学英语》免试条件
函授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并在本校考点参加CET-4考试,成绩在360分以上的(含360分);
二、申请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试条件
我校主考的本科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两门核心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统考成绩均在65分以上(含)的。
第八条 学士学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本人在第二年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考一次,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毕业生应在每年的3月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办学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汇总表和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者资格须按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审核;
2.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成绩总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自考本科毕业生须提供省考试院盖章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免试学士学位外语课程的,须提供外语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办学单位经办人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4.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申请者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并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相关申请材料;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准考证并组织考试。
第十条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专家组(一般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三人组成)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其审查内容包括:了解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学术水平以及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查,最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对于表决通过的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消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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