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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废弃物污染,确保学校实验室环境安全。经研究,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公办和民办高校(含部属高校、省属高校、以市为主管理高校)、中职学校、中学集中开展实验室废弃物规范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学校实验室废弃物规范处置,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提高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开展实验室废弃物科学分类回收工作。在前期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要求,认真开展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回收工作,设立规范的贮存场所存放,对临时贮存场所进行提醒标识,严格贮存场所专人管理,完善分类回收相关制度,确保临时贮存安全。
(二)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环境监管。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有关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特别是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的分类收集、暂存、贮存设施,以及记录台账、年度管理计划、危废申报、转移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实验室内部管理、操作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督促其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不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实验室污染物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学校建立完善实验废弃物处置备案制度,联系有资质的实验废弃物处置企业尽快将学校积压的实验废弃物予以分批处理,并逐步建立学校和危废处置企业长期合作、定向处理机制;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涉及实验危险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要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实验废弃物处置企业(现有处置企业名单见附件)与学校做好衔接,对已签订合同的学校实验室废弃物,要及时进行转运处置,确保实验室废弃物得到安全规范处置。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和自纠阶段(11月30日前)
各相关学校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闽环保土〔2017〕51号)等规定,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校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全面自查,补缺补漏,全面摸清实验室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形态和特性,以及收集、贮存设施建设情况,建档造册,并将排查情况上报市级教育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开展自纠,自行整改。
(二)核查和整治阶段(12月30日前)
各市级生态环境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的各相关学校的实验室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学校限期整改到位。对环境违法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总结和提升阶段(2019年1月25日前)
各市级生态环境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将此项工作的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19年1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教育厅。同时,要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监管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类环境风险,不断提升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监管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此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危险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相关学校要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污染物管理台账,明晰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随意倒入下水管网或者抛弃、非法倾倒和填埋,确保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各环节责任落到实处。
(三)各相关学校要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部署应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的通知》(闽环保固化〔2017〕4号)要求,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如实填报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相关数据,要确定专人负责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化、精细化和科学化。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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