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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办学模式,为我国扩大高等教育资源供给、培养急需应用型人才、优化高等 教育区域布局、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独立学院 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人地位未落实、产权归属不清晰、办学条 件不达标、师资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健康发展。随着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 施生效,民办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引导民办高等教 育健康规范发展,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 照教育部党组的决策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 结合各地独立学院的办学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围绕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的目标,按照“能转尽转、能转快转,统筹兼顾、 协调推进,分类指导、因校施策”的工作思路,既遵循高校设置标准程序,又体现政策支持导向,坚持好中快进推动独立学院转设。
二、总体安排
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完成转设。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 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
三、转设路径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坚持实事 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
(一)转为民办。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 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 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二)转为公办。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 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 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 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 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三)终止办学。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可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转设,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形式合法合规的转设路径,经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如转 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可由地方政府设立教育 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或国有企业作为举办者,也可探索无举办 者办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已征地建设、资金已足额到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其余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
四、标准条件
把握设置标准,保证转设质量,统筹好从严把关和倾斜支持的关系。
(一)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指标,均须具备相关证明材料。
(二)独立学院转设要确保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归属学校,证件编号、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证件信息真实有效。举办高校和举办方要签订转设协议,明确资产权属、 师生安置、债权债务、过渡安排等事宜,经费来源稳定可靠。学校要具有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聘用合同、工资社保、授课记录、教学安排等师资信息完备准确。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已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学院,可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办学”的原则给 予倾斜支持,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 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鼓励通过省内整体搬迁等方式改善办学条件后转设。
五、政策举措
进一步建立健全鼓励和推动独立学院转设的政策体系,形成 政策合力。
(一)支持将独立学院转设纳入省级高校设置规划,优先受 理转设申报,不受数量限制、不设受理时限,成熟一所、受理一 所,依法依规加快办理进度。
(二)把独立学院转设摆在高校设置工作的首要位置,严格 控制更名、新设等其他类型高校设置总量。对推动转设有力的省 份,可适当兼顾其他类型高校设置事项,对少数民族、西部地区 等特殊情况,可给予统筹考虑。对以“学院”命名的举办高校, 在完成独立学院转设前,不受理更名“大学”。
(三)对按期完成转设的举办高校和转设后独立设置的学 校,在招生计划、项目申报、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 励学校所在地政府在生均拨款、财政奖补、贷款贴息、人才引进、 购买服务、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将独立学院转设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下达、新增 学位授权点审核及高校建设相关评价的参考因素。
(五)将独立学院转设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评价,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责任。
六、责任落实
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推进独立学院 转设工作。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 将独立学院转设优先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独立学院 转设总体方案。主动加强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监督举办高校和社 会举办方按照办学协议或其他相关办学合约,加快推动转设工 作。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制定政策,形成推动转设的合力。
(二)举办高校。要切实担负起推动转设的责任,积极与 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制定转设方案,明确转设目标,提出转设路 径。加强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接,及时协调解决转设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推动落实独立学院转设的各项举措。
(三)社会举办方。要切实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对照设 置标准完善办学条件,保障日常办学运行经费,依法落实独立学 院法人财产权,为转设奠定基础。与举办高校共同研究制定转设 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四)独立学院。要着力补齐短板,完善内部治理,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人才培养质量,保障转设过程中日常教学有序进行,并严格按照转设方案,积极配合举办高校和社会举办方 做好各项转设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转设程序。独立学院转设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清算程序,修订完善章程,经独立学院董 事会(理事会)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 省内专家审核、公示等环节,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审批。已 经变更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但未按规定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 序的独立学院,须依法依规完成举办者变更手续后再行转设。终 止办学的独立学院,须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优先安置未毕 业学生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风险防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和有关 方面要及时摸排独立学院转设中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 案。要高度重视同一举办者举办或实际控制多所民办高校的现 象,审慎论证,研判风险,从严把关。举办高校要将独立学院转 设列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 社会监督。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在做出转设决定前,应征 得独立学院党组织同意,充分听取师生代表意见,适时召开教职 工代表大会,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完成转设的,应本着“老人老 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解决关系师生利益的问题。涉 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各举办高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确保独立学院转设工作扎实有序 推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独立学院转设方案,中 央部门所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须商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并报教育部同意后实施,地方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经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附件:独立学院转设申报材料清单 独立学院转设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函。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论证报告(附含专家考察、公示证明)。
3.独立学院举办者关于独立学院转设的请示。
4.独立学院决策机构关于独立学院转设的决议。
5.转设方案,须明确转设后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方向、 过渡期办学、师生安置、财产确权、举办者后续投入等问题,由举办高校、独立学院、社会举办者共同确认。如终止办学,则提 供终止办学财产清偿方案及剩余资产处置方案,须明确人、财、物处置办法,由独立学院、举办高校、社会举办者共同确认。
6.转设协议,须明确独立学院转设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由举办高校、转设后的举办者、独立学院共同签订;如转为公办高校,还须再与转设后学校的主管部门达成一致。
7.转设后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职务及履历。
8.财务清算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 基准日期应为独立学院决策机构作出转设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
9.独立学院决策机构关于认可财务清算报告的决议。
10.独立学院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11.转设后学校章程。
12.校园建设规划图。
13.学校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缩印排版并附明细 表。
14.专任教师名单,须包括年龄、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 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来校工作年份等信息,按职称排序。
15.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1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 理职能部门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证明,或由举办高校出具无国有 资产流失的承诺。
17.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履行举办者变更程序材料
独立学院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但未履行举办者变更程序的,须先履行举办者变更程序再转设。除上述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举办者变更的请示。
2.举办高校关于举办者变更的请示。
3.拟退出举办者的退出申请或说明。
4.拟任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材料。
5.独立学院决策机构关于举办者变更的决议。
6.举办高校、拟退出举办者、拟任举办者关于举办者变更 的协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基本情况、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对民办学校债权债务的处置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7.财务清算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 基准日期应为独立学院决策机构作出举办者变更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
8.拟任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如拟任举办者为公司(含集团)法人的,还应提交可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9.举办者变更后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职务及履历(如举 办者变更后独立学院决策机构成员变化的)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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