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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厦门市教职工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2016〕294号),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使用管理。各区教育局及各市直属校遵照执行,并依据本细则制定各自单位《公共租赁房管理实施细则》,而后参与市教育局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
第三条 【组织保障】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教育局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一)领导小组
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各区教育局局长,各直属公办中小学校校长。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厦门市教育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决定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项(实施细则等);审核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实施细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执行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批次公共租赁房的审核、分配、后续管理等工作。
3.人事处:负责申请公共租赁房教职工的资格审查的监督工作。
4.财务处:负责未分配的公共租赁房的租金上缴及其他经费缴纳管理等财务工作。
5.纪检监察室:负责公共租赁房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6.各区教育局:负责本区所属学校公共租赁房统筹管理工作。
7.各直属校:负责分配到本校的公共租赁房的配租、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在岗教职工或即将到岗教职工;
2.市直属民办中小学在岗教职工;
3.接受政府分级管理,被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定为一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岗教职工;
4.经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其他优质民办中小学(含国际学校)。
(二)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持有教师资格证;
3.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校园招聘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及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高校优秀毕业生;
4.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招录考试录取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5.公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 (经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外聘的专家除外);
6.民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合同年限剩余1年以上(含1年),在厦缴交社保3年以上(含3年)。
第五条 【房源及需求】
(一)房源信息
根据安居公司发布的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教育局办公系统公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租金标准、租金优惠等内容。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应该在学校公示栏发布批次房源租赁信息,并告知租赁事宜。
(二)需求申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对于每批次房源进行需求申报,分别申报第一需求和第二需求。
1.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无房证明,若已婚则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3)聘用合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5)该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2.教师提供申报材料齐全的,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于3个工作日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本批次申报资格。
(三)资格审查
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应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并报送市教育局公共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
经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审查合格的每批次名单,在其公示栏公示3天,并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处,接受监督。
(五)上报
申报名单经审查和公示后,提交市教育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安居公司。
第六条 【分配及配租】
(一)分配
安居公司下达每批次房源后,市教育局负责将房源分配到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分配到的房源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且岛外单位教职工不得申请岛内房源。分配过程采取按比例分配方式,对于该批次每一项目每种房型,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第一需求及第二需求申请人数量,如各单位填报第一房源需求意向总量大于批次房源数量,则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各单位房源需求申请数÷各单位的需求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如各单位填报第一房源需求意向总量小于批次房源数量,则可根据各单位第一需求意向全数分配后,将该批次剩余房源按第二需求意向的比例分配,且应遵循申请各单位房源租赁总数不高于该单位房源需求总数的原则。
(二)配租
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各单位按各自实施细则进行配租,配租可采用随机分配法或积分分配法,采用何种方式需经学校教代会商议决定。每间居住人数根据房屋家具配置情况进行分配,博士以上(含博士)学历或经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外聘的专家若申请岛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一人配租一间。对于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教师和符合“申请条件”第三点的教师应优先保障。
1.随机分配法: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个租赁指标的摇号方式,随机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写入各自实施细则。
2.积分分配法:各单位可根据申请人的工龄、职称等制定积分细则,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打分排序,根据分数从高到低分配房源。积分细则需经学校教代会商议决定,并写入各自实施细则。
(三)公示
配租结果在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公示栏公示5天并上报市教育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
1.集体合同签订
每批次房源确定后,由市教育局与厦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2.与区教育局及市直属校签订租赁合同
由市教育局与区教育局及市直属校签订租赁租赁合同,由区教育局、区属校及市直属校与所属申请教师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房屋押金、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6)使用管理规定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学校对于房屋的内部管理责任,职工居住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要求,配合安居公司的管理工作;
(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二)合同期限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合同期限不得超过集体租赁合同期限,承租教职工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学校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按当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合同。
(三)资格放弃
承租教职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第八条 【租金】
(一)缴费
承租教职工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公摊水电费另与物业服务企业结算),租金可实行银行代扣,由安居公司统一收取,也可由承租单位统一缴纳。个人代扣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银行办理委托代扣事项,并确保在每季度租金扣缴日前个人指定代扣的卡内有足额款项;承租单位统一缴纳的,承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规定日期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租金缴纳。空置房屋的租金由市教育局向安居公司按实补足金额;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等由市教育局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补足;承租教职工欠缴的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由各自学校负责催缴并按规定缴清。确保缴纳的租金金额与集体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总额相符。
(二)租金优惠
公共租赁房实行租金优惠政策,具体租金优惠政策在每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
(三)优惠款返还
若未发现不符合规定行为的承租教职工,租赁满一个季度,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安居公司将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
(四)优惠款不予退还的情形
租赁期间承租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
1.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催款后仍拒不缴纳的;
7.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8.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租后管理】
(一)承租教职工信息管理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教职工应填写《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备案登记表》,由各区教育局、各直属校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一季度《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变更申请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全教育系统《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变更申请表》报安居公司备案,并填报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区教育局各直属校责任领导和经办人员工作变动应配齐相关人员并及时上报。
(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承租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 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交纳的;
7. 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承租教职工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应以5日为搬迁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且不返还优惠租金。搬迁期满不退回公共租赁房的,学校和市、区教育局可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1.承租教职工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教职工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人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工作关系调离所在学校的;
5.辞职、辞退。
承租教职工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搬迁。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学校及市、区教育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教职工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退回或腾退房源管理
如在合同期内承租教职工有房源退出需求,可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退房申请,学校审核确认后开具《退房申请核准确认书》,并抄送市教育局和安居公司。承租教职工凭《退房申请核准确认书》前往物业办理相关房屋查验手续,结清房屋所系所有费用。而后物业开具《房屋验收确认单》,承租教职工凭《房屋验收确认单》与市教育局与所属单位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办理房屋腾退工作。
退回或者腾退的公共租赁房,由所在学校递补其他符合申请条件承租教职工入住。若一个月内无人递补承租,由市教育局收回统筹分配,市教育局根据需求申报情况通过摇号方式再行分配。
(五)单位管理责任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校应当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一经查实存在退出和腾退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并督促承租教职工限期搬离,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安居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安居公司将不定期组织抽查,一经查实存在应退出和腾退却未退出和腾退的,将根据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教职工和所属单位的违约责任。
(六)违规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除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以外,还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2. 符合退回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3. 应当退回、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腾退的;
4. 承租教职工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个月,经书面催缴后仍不按时缴纳的。
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可根据情节轻重扣减绩效工资;
2.可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可扣减职称评定中师德分数;
4.可在全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5.形成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师德档案。
处罚细则由各区教育局和各直属校制定,并写入各单位《实施细则》,处罚条款由教代会投票通过。
(七)安全管理
承租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注意人身安全,服从学校时间管理安排,爱护公共财产。
第十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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