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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和《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精神,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积分入学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2014年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我局印发的指导性文件。2016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我局修订完善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实施后,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平稳实施,受到广大随迁子女家长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取得了良好效果。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国家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区教育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区实际,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在《指导意见》的整体框架下,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区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各区制定实施细则应注意保持积分入学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各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申请条件应贯彻落实国家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精神,规定的有关年限要求原则上不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应的年限要求,并注意与本市其他同类区的申请条件保持相对一致。
(二)保持积分体系不变,积分的计分办法仍按《指导意见》规定的办法实施。
(三)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应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二、统筹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切实将适龄随迁子女纳入本区教育发展规划,加快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位不足的区应统筹普惠性民办学校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并按规定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和簿籍费。
三、简化入学手续
完善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一站式”和网上办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简政便民。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及时通过部门网站、主要媒体,以及在社区张贴入学简章等途径,广泛宣传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学位情况、招生办法、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深入、细致地解读积分入学政策,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等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氛围,让随迁子女家庭切实感受到政府关怀和城市温暖。要建立学位预警机制,适时发布学位预警,给群众明确的政策信号和合理的就学预期,引导不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入学。
五、健全应急协作机制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与相关部门会商协作机制,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通气、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强舆情监控,直面矛盾,第一时间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澄清一些不实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缓解学生家长焦虑情绪。要制定维稳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快速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积分入学工作平稳完成。
各区制定的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应报经所在区政府同意,于2017年4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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