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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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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17:41:03 来源:其它
福建成考视频号
作者:毛老师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夷新区管委会,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院: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 福建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6〕1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5〕75号)的文件精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与实施,特制定《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南平市教育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南平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南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附件

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职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2〕142号)《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闽财教〔2013〕85号)《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3〕88号)《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的通知》(闽财教〔2014〕82号)和《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高专学校附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免学费实施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奖、助、俭、免为补充,社会团体参与助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学校因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学生学费后导致运转经费缺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及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省(含中央)、市县(区)分担比例比照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可以从学费补助资金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专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应急救助、特殊困难补助、免费提供生活用品和勤工助学补助等开支。

第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际工作,每周每人减免4-6课时的工作量。

第二章 资助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组织评定时间。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在籍学生全员免学费,无须申请。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期申报、按月发放”的办法。

第九条 规范支付渠道。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财政局核拨同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通过教育局零余额账户拨付至学校账户中。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实行“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上级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卡,由主管教育局零余额账户拨付发卡银行,再批量发至学生资助银行卡上。

第十条 实行动态比例。“国家助学金”在全省按10%实行动态资助比例的前提下。全市平均资助比例原则上按不低于一、二年级在校生10%的资助比例确定。涉农专业学生视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占比例,100%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含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必须兜底资助,不受比例限制,学校可如实上报困难学生人数。

第十一条 实现主动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需提供涉农专业学籍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兜底对象)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最高档的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必须通过“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确保“应助尽助,一个不落”。

第十二条 确保精准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在规定的人数比例内,对申请资助的困难学生进行评审,并按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先后顺序予以确定。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②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③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④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⑤经济困难单亲家庭的;⑥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⑦父母是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⑧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经济困难的;⑨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⑩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甄别受助对象。各地各校要认真甄别受助学生类别,做好受助对象资料的收集、归档。

1.兜底对象。学校或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各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附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名单确认表,提请或函请县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审验确认;

2.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由学生本人提供县级民政部门或所在部队相关证明;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由学生本人提供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的公章。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明确资助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按每年每生2000元标准给予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非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10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600元、医学卫生类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全日制高级技工专业(仅指高中起点两年制)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200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级财政按省与设区市6:4、省与县(市、区)8:2的比例共同分担。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规范实施步骤。组织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1.宣传发动。在学生入学前和入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家长、学生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流程等。宣传时,应明确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持有红色扶贫手册、绿色低保证、有民政部门证明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残疾学生、报考涉农专业的学生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申请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2.提出申请。每学年秋季注册时,除兜底对象外的其他受助学生必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并填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3.核实证件。兜底对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收集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有民政部门证明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有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的信息,分别填写《南平市XX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南平市XX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南平市XX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受助名单确认表》《南平市XX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附件2~5),报送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送交或函寄相应县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审验确认盖章。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信息,由学生提供村(居)委员会证明,报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4.评审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名单必须经学校学籍部门审核和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填写《免学费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两级评审制,即“班级评议、学校认定”。班级评议填写《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6),学校认定填写《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8)。

5.助前公示。学校认定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南平市XX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南平市XX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公示》(附件9~10),将拟上报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层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

6.上报数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每学期开学后当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上报本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在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公示期满后给予发放当月实际金额。

每学期开学次月第一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受助学生信息,填写《南平市XX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明细表》(附件11)《南平市XX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12),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需填写《中职免学费对象名单(增减)》(附件13)和《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增减)》(附件14),以电子表格形式和纸质形式(一式两份,学校和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各存一份)寄发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7.专账核算。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中等职业学校收到的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通过“拨入经费”—“财政免学费补助”科目核算,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运转支出。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后,学校将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支付通知书(或资金核拨书)和银行发放明细回单,连同本级下发的指标文件进行专账核算。

8.助后公示。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受助学生信息通过《福建省信息化工作平台》进行网络公示,接受学生的查询和监督。

9.资助台账。学生资助工作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台账》(附件15)形式,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台账,便于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执行情况的核查和监督。

10.资料建档。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学校按照《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14]19号)和《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附件16)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资助材料建档归整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明细表、公示名单、资金发放表等有关表册必须经过校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做好学籍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籍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做好系统的审核、维护、监管工作,以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要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 规范发放程序。

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校报送的《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7)予以审核, 同级财政局根据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按学期将省级、本级配套“免学费”预算指标足额及时下达;

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校报送的《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8)予以审核,财政局根据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按学期将省级、本级配套“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足额及时下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至相关学生资助卡中。

第十八条 建立预算制度。市、县(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同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测算数据,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连同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资金预算:学校根据本年度学生资助执行情况和下一学年招生计划等,预测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人数,编写《南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预算表》(附件19),提交本级财政局和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学生资助卡预算:学校根据本学年学生资助执行情况和下一学年招生计划等,预测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编写《南平市“中职资助卡”预算表》(附件20),提请办卡银行预制中职学生资助卡数量。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资金,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财务管理,确保资助专项资金安全、切实将助学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受助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确认民办资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市(县、区)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做好政策宣传。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合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财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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