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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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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17:41:26 来源:其它
福建成考视频号
作者:毛老师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幼儿园:

2014年,南平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精神,制定了《南平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南财教〔2014〕14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2020年)》《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财教〔2016〕13号)《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修订后的《南平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教育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南平市教育局、财政局

南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南平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按照《福建省财政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财教〔2016〕13号)《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的要求,结合南平市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四条 明确资助对象。南平市学前教育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学籍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即就读上述第三条所列幼儿园的小、中、大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第五条 实行差异比例。为实现学前教育资助区域均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应助尽助,南平市幼儿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的3%~5%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城乡低保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幼儿、残疾幼儿(以下简称四类兜底对象)必须兜底资助,不受比例限制,幼儿园可如实上报困难幼儿人数。

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城乡幼儿园实行差异比例,即农村幼儿园可以高于本辖区控制比例,城市幼儿园可低于本辖区控制比例。也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但是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助条件、困难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确保精准资助。各幼儿园应控制在规定人数比例内,对申请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评审。评审时,按以下顺序确定困难类别:

第一类:(1)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2)城乡低保家庭幼儿;(3)特困救助供养幼儿;(4)孤儿或残疾幼儿;(5)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第二类: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即(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幼儿;(7)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幼儿;(8)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幼儿;(9)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幼儿;(10)经济困难单亲家庭的幼儿;(11)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幼儿;(12)父母是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幼儿等。

在具体确定资助对象时,对第一类和原中央苏区、农村贫困地区的第二类幼儿予以优先资助。

第七条 确定资助标准。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补助标准为第一类幼儿每生每学期1000元,第二类幼儿每生每学期500元,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

第四章 助学金申请、评定和审核

第八条 实现主动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幼儿、残疾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幼儿等四类兜底对象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最高档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各幼儿园必须通过“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确保“应助尽助,一个不落”。

第九条 坚持评审原则。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助学金申领操作流程和时间安排按闽财教〔2014〕2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规范实施步骤。组织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评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1.宣传发动。在幼儿入学前和入学时,幼儿园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家长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流程等。宣传或家访时,应明确告知幼儿家长,持有红色扶贫手册、绿色低保证、残疾证、特困救助供养幼儿证明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政府助学金,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受政府助学金需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摸底家访。每学期开学前,幼儿园对片区内有入园需求的幼儿家庭进行摸底家访。家访时,幼儿园可以按“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学前教育资助模块”(以下简称资助平台)的“福建省学前教育家访记录表” (附件1)的内容采集家访信息。

3.提出申请。每学期注册时,除兜底对象外的其他受助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向幼儿园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或由幼儿园资助管理人员在资助平台录入该幼儿相关信息后,输出《福建省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存档用,需家长署名)。

4. 核实证件。兜底对象,由幼儿园资助管理中心“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收集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园、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幼儿、残疾幼儿、有民政部门证明的特困救助供养幼儿,分别填写《南平市XX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南平市XX学前教育城市(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南平市XX学前教育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南平市XX学前教育残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附件3-6),报送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送交或函寄相应县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审验确认盖章。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信息,由幼儿监护人提供村(居)委员会证明,报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5.评审认定。各幼儿园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摸底排查确定的四类兜底对象和提出申请的幼儿进行评审认定,并填写《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7)。

6.主动公示。幼儿园评审认定后,幼儿园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南平市XX幼儿园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受助名单公示》(附件8),将拟上报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受助幼儿信息在幼儿园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

7.上报数据。幼儿园应当通过资助平台报至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每学期开学次月第一周,幼儿园资助管理中心从资助平台下载受助幼儿信息,填写《南平市XX学校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9),分别以电子表格形式和纸质形式(一式两份,幼儿园和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各存一份)寄发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8.送审材料。各幼儿园必须将受助幼儿的明细表、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家访记录表、公示结论等相关材料报送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9.资助台账。学生资助工作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南平市XX学校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台账》(附件10)形式,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台账,便于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执行情况的核查和监督。

10.材料归档。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幼儿资助档案,按照《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14〕19号)和《南平市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附件11)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资助材料建档归整工作,将政府助学金汇总统计表、明细表、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家访记录表、评审结果、公示情况、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其中受助情况汇总统计表和受助幼儿明细表一式两份,幼儿园和同级资助管理中心各存档一份。幼儿园受助幼儿明细表、公示名单、资金发放表等有关表册必须经过园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10月底前,幼儿园按实际受助幼儿填写《南平市X学年X季学期学前教育受助学生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3)和《南平市X学年X季学期学前教育校内经费资助情况统计表》报送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每年4月15、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将上学期《X学年X季学期福建省南平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统计表(附件14)(由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填报)》报送南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拨付、发放和结算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模式。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确定的补助比例,由省与设区市财政6:4的比例、省与县(市、区)财政8:2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十四条 做好资金预算。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辖属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做好本学期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预算,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专账管理。各幼儿园应设立资助专账,做政府助学金专款专用。如因受助人数减少形成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学期继续使用,不得用于抵顶本级应承担资金。

第十六条 各幼儿园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为受助幼儿核减相关费用,并由受助幼儿家长签字备案。对已缴费的受助幼儿,幼儿园要在收到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1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助幼儿家长。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在15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拨付至同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学期将政府助学金足额拨付幼儿园。每年底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市、县实际发放情况予以结算。

第六章 资助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落实主体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幼儿园园长(小学附设学前班所在学校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资助实际工作,每周每人减免4~6课时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实行动态管理。各幼儿园要加强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资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教育督导和办园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幼儿园应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特殊困难补助和应急特困救助等。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出台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面向学前教育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帮助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公平接受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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