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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岩教综〔2017〕183号
各市属学校(单位):
现将《龙岩市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依法采购认识
各市属学校(单位)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刻认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意义。各市属学校(单位)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增强法制意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提高依法采购的自觉性。
二、健全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各市属学校(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龙岩市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管理办法》,成立本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归口管理处室,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合作制约的采购运行管理机制。各市属学校(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从论证审查、采购预算、采购流程、合同签订、组织验收、监督检查等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严格流程,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各市属学校(单位)要按采购范围和采购流程开展采购。在采购教育技术装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要求,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同时,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规范建档,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各市属学校(单位)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建档保存与教育技术装备采购项目有关的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包括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复单、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对于大宗采购,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向市教仪站年度报备制度。
五、完善内控,加强采购监督管理
各市属学校(单位)要落实物资采购廉洁工作责任制,建立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凡发生违规采购行为的,一律报纪检、财政等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龙岩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10日
龙岩市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内、外限额的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工作,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廉洁建设,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4]10号)和《龙岩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龙岩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龙财购[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学校(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使用事业收入采购教育技术装备的市属学校(单位)。
第三条 龙岩市教育局授权龙岩市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以下简称“市教仪站”)负责市属学校(单位)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内、目录外的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四条 市教仪站审批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内、外的教育技术装备(含教学设备、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各类学校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中所列的教学仪器、电教器材及图书、资料、软件)等采购。相关标准详见如下:
1.理科教育技术装备参考目录: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学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教育部高中理科教学仪器装备标准;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颁布的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数学和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福建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
2.文科教育技术装备参考目录: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文科(思想品德、政治、历史、语文、社会、外语、健康教育等)、音乐、体育、美术、劳动技术教育教学仪器配备目录。
3.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中职、中学、小学电化教育仪器配备标准。
4.中职学校未列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其他教学仪器、器材。
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内在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1.专用教学设备(①教学系统:校园广播系统、校园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络系统、校园通讯系统;②教学专用教室建设: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语音教室、多功能电化教室(报告厅、会场)、电子阅览室);2.体育设备(场、馆);3.专用实验室设备(实验桌、椅);4.图书资料、各类教材、软件以及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在5万元以上的教育技术装备等项目采购计划,必须先经市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审核确认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按照规定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再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六条 根据相关文件,教育技术装备采购流程如下:
1.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节约采购费用,学校(单位)在每学年初按照教育教学需要,编制《龙岩市属学校(单位)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年度计划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档)报市教仪站,未列入年初编制计划的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
2.填写上报采购计划审批表。学校(单位)采购教育技术装备并达到《龙岩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龙岩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龙财购[2016]44号)文件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必须先填写《龙岩市属学校(单位)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计划审批表》(见附件二),上报至市教仪站。市教仪站对照国家、省市学校教育技术装备配备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单位)办学规模、教育教学需要对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建设科负责各学校(单位)采购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经审核合格汇总后编制采购计划,呈报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各学校(单位)的采购计划应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等,并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计划金额。各学校(单位)采购教育技术装备报送的《龙岩市属学校(单位)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计划审批表》一经批准确定,学校(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更改采购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市电教装备管理站审查,并经市教育局批准。对技术含量高、重大的采购项目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采购流程图如下: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按照《龙岩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龙岩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龙财购[2016]44号)文件规定: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项目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上(含)的,进行公开招标。
(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达到设定金额起点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市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询价(或者网上竞价)等。
(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市教育局(教仪站)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还可以通过比选的方式自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管理
各市属学校(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各市属学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含)。
(四)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通过比选的方式自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教育技术装备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原则,委托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九条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委托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或经批准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教育技术装备必须严格按照《龙岩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龙岩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龙财购[2016]44号)规定的限额标准进行。
第十条 市属学校(幼儿园)上报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采购的,报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学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购,同时应将采购材料文件报送市教仪站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对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市教仪站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查。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十二条 市教仪站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管理工作接受纪检、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1.政府采购计划是否严密、科学决策;2.政府采购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基本程序运作,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对采购合同履约和采购信息公示情况等的监管。
第十三条 市教仪站必须加强对市属学校(单位)采购后的教育技术装备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检查工作。发生存在违规问题,及时向纪检、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属学校(单位)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坚持秉公办事,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各项廉洁措施,落实物资采购廉洁工作责任制,建立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避免和杜绝违规采购现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市有关部门对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若有新出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教仪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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