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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5月
近日,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学生、家长的切实利益,深化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改革,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教育公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党中央作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新变化的重大判断,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着力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水平。按照国家新要求、新部署以及《福建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闽政〔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通知》主要涉及统筹安排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完善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等四方面。今年将着重强调以下几项工作:(1)突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要求各地统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制订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推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完善保障不同群体入学公平的政策措施等。(2)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要求,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范围、录取等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3)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负面清单,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4)强调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明确提出“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要求。(5)完善招生照顾政策。在严格实施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台商子女等优待照顾政策基础上,贯彻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将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纳入优待范围。
这些工作的提出已具有良好的实施基础。近年来,我省中小学招生入学改革平稳推进,形成了较为系统、广为教育部推崇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体系。主要表现为:在义务教育阶段,依法实现免试划片就近入学、阳光招生,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能力不断加强,各项优待政策严格实施、严禁擅自扩大优待范围;在高中招生方面,中考中招制度不断完善,各设区市多年实行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两考合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阳光透明,特别是2017年起省级统一组织实施语文等9学科中考,有效促进了全省初中课程教学规范管理,为我省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良好的评价制度。
三、我省在保障特殊群体入学方面采取那些举措?
保障特殊群体儿童少年受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是反映一个地方社会进步、文明程序的重要标志,是招生入学工作的重点。对此,《通知》进行了分类强化。(1)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有学位余额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都要开放接收随迁子女;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随迁子女数量较多的市、县(区)要探索建立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制度,保障入学公平。(2)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要求各地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四、我省在完善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1)强化市级招生管理统筹。要求将招生计划、考试报名、招生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统一纳入设区市管理。在招生计划管理方面,要求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区域内公民办学校布局容量(同一校区不超过1000人)和班额控制(班生额不超过50人),分县(市、区)、分校一次性编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在考试报名方面,要求设区市教育局建立统一的中考报名管理平台,禁止县(市、区)和学校在平台外自行组织报名。在招生录取方面,要求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建立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信息化管理平台,普通高中和在本地区招生的中职学校必须通过平台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本设区市划定的普高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未经设区市核定的不得录取。
(2)加强招生范围管理。要求各地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的招生行为,严格控制跨市、县招生的学校数量和招生计划数。对于确需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要求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商相关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3)促进初中教育整体提升。要求各地继续落实好按不低于50%的比例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校的政策,进一步推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和薄弱初中支持力度,缩小校际差距。《通知》要求各地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至少有一名学生录取到优质普通高中,让每所初中校的学生对未来都拥有希望和企盼(“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指的是严格贯彻执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生源没有筛选过的城区初中)。
五、“阳光招生”怎么开展?
2014年,我省就建立了“阳光招生”制度。为进一步提升教育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学生,《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每年5月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
六、对学生学籍管理有何规定?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性工作。《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及时为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建立、转接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
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必须是参加了招收学校所在设区市组织的中考,且成绩达到录取要求,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录取的学生。《通知》强调设区市核定的中招录取名单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接续的依据,对未经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确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发起或审核通过。严禁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建立或接续学籍档案,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不得将其纳入在校生统计。
《通知》还要求各地每年定期对所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学校对空挂和问题学籍进行及时清理。
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要遵守哪些纪律?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教育部“教基厅〔2018〕5号”文件精神,确保“十项严禁”落实到位。“十项严禁”包括:(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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